系统之家提供 Windows 系统、Ghost 系统、驱动与常用软件的安全下载及安装教程。 后台管理
📢 欢迎访问系统之家!所有资源均经过安全检测。

协会章程

发布时间:2026-10-23 | 浏览:1
📥 下载地址(文章开头)
装机神器,可安装一切系统,纯净版,英文版,繁体版 ,精简版,原版等等等
关于协会 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协会领导 组织机构 分支机构 专家智库 党建工作  党建活动 学习园地 新闻资讯  通知公告 协会动态 行业动态 会员动态 政策法规 电子刊物 会员服务  入会须知 入会流程 入会申请表下载 会费标准 服务内容 合作信息  产销对接 产品展示 品牌项目  中国国际烟花爆竹产业博览会 全国地理标志产品供需展洽会 乡村振兴博览会 产销对接会 县域经济研讨会 行业培训 行业团体标准 第一条 中国日用杂品流通协会是由从事日用杂品生产、经营、加工、科研和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。 本会简称中日杂协,英文名称为 CHINAGROCERYPRODUCTSFORDAILYUSEMARKETINGASSOCIATION ,缩写为 CPDMA 。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: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 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。坚持改革开放,坚持服务、协调、自律、维权的宗旨,促进本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。 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,行业管理部门是全国供销合作总社。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中央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。本会接受民政部、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。 本会的网址: www.chinariza.org 。 (一)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部门的行业方针、政策,承担政府委托的有关工作,参与制定产业政策、行业发展规划和措施。开展调查研究,加强对本行业的规范; (二)协助政府部门整顿规范市场秩序,打击违法活动,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 (三)沟通和协调本行业产、供、销关系,加强会员间的联系与合作。组织和开展经贸流通、技术合作,受政府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,举办展览、展销、订货会等活动,为行业和会员提供合作交流的服务平台; (四)依照有关规定,进行本行业市场行情分析与预测,依照有关规定通过召开信息交流会、办报纸、出版刊物、发布信息、网上交流等多种方式进行信息传递与交流; (五)受政府部门委托,参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; (六)组织开展国内外同行业的广泛交流与合作,拓展业务活动领域; (七)为本行业和会员提供服务,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行业诉求,维护行业企业的基本利益; (八)遵照国家法律、法规,协助本行业会员单位开展各项社会公益事业。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、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,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: (三)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 (四)支持本会工作,愿意按期按规定交纳会费。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。 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 (四)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 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二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 (三)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 (四)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,可以要求本会在职权范围内为其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协助 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 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。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: (一) 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 (二) 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 (五)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。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、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、理事、监事名册,对会员、理事、监事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、理事、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、理事、监事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、理事、监事相关档案,以及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。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 (二)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; (三)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、监事产生办法,其中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备案; 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,每 5 年召开 1 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 2/3 以上表决通过。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。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。 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;其他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、视频会议、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。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50 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。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 1/5 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/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名称变更、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/3 以上投票表决通过; (二)选举理事,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 1/2 ;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/2 以上投票通过; 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/2 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 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/2 以上表决通过。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 400 人,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 1/3 。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,不在本会领取薪酬。 (二)在本领域内或区域内具有一定代表性; (三)具有较高积极性,热心参与联合会工作; (四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岁周岁; (五)积极履行理事义务,出席理事会会议,及时交纳会费。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 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,按程序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 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3 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 2 个月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;换届或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,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,主动与中央社会工作部沟通;负责人人选经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,方可召开会议选举; 按照本章程规定,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 (三)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/5 。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。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其代表一并调整。 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 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 (四)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 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 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 (三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 (四)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; (五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 (六)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 (七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 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 (二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; (四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 (五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 (七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 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; (九)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 (十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 (十一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 (十二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; (十三)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 (十四)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;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,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。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/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理事 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📥 下载地址(文章中间)
装机神器,可安装一切系统,纯净版,英文版,繁体版 ,精简版,原版等等等
罢免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须经到会理事 2/3 以上投票通过。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、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2/3 。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除视频会议外,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。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 1/5 以上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 1 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,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/3 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、四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、十三、十四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与理事会同时换届。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 2/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常务理事 4 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。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 个月召开 1 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或 1/3 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。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 1 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 1 名,副会长 5-38 名,秘书长 1 名。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 1/2 ,且最多不得超过 40 人。 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 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 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 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 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 (七)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; (八)无法律、法规、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 会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、秘书长,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。会长和秘书长不得为来自同一单位的在职人员,但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。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,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的在职人员。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 2 届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。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 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。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的,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 20 日内,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,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。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 (一)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 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 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; (四)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 (五)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。 会长、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。 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推选 1 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。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 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 (三)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 (四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 (五)拟订内部管理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监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,备会员查询,并至少保存 30 年。 拟免职负责人的,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 20 日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;新选任负责人的,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 20 日内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。负责人发生变动的,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 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、备会员查询,并向社会公开。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 3-7 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,副监事长 1 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,连任不超过 2 届。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 (一)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 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 (二)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 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 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 (五)向中央社会工作部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 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1 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 2/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/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,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、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,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、交流、调研活动。本会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,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 本会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设立、变更、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。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,不在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 第五十一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 “分会”、“专业委员会”、“工作委员会”、“专家委员会”、“技术委员会”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;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“代表处”、“办事处”、“联络处”字样结束。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,除冠以本会名称外,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;在名称中使用“中国”、“全国”、“中华”等字词的,仅限于行(事)业领域限定语。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,应当以 “部”、“处”、“室”等字样结束,除冠以本会名称外,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,且区别于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名称。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,连任不超过 2 届。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,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。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同时,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、《会员代表选举办法》、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、《理事会选举规程》、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》、《信息公开办法》、《财务管理制度》、《资产管理制度》、《内部控制制度》、《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》、《内部矛盾解决办法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 2/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。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、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审议。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(常务理事会)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本章程规定,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(常务理事)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(常务理事)可免除责任。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。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会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、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,任命或指定 1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吹风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,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。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 第七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 第七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 第七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 2/3 以上表决通过后,在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,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 30 日内向社会公开。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 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第七十七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24 年 3 月 28 日第六届第 1 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。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 地 址 :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B座16层 电 话:秘书处 010-59338467 010-59338559 邮 箱:chinariza@126.com 本网站图片,文字之类版权申明,因为网站可以由注册用户自行上传图片或文字,本网站无法鉴别所上传图片或文字的知识版权,如果侵犯,请及时通知我们,本网站将在第一时间及时删除 版权所有◎2023 中国日用杂品流通协会 备案号:京ICP备 05009502号-1 | seo标签 新网提供技术支持
📥 下载地址(文章结尾)
装机神器,可安装一切系统,纯净版,英文版,繁体版 ,精简版,原版等等等